2015年1月20日,原告公司驾驶员在厂区内对吊车进行“收支腿”时,不慎将一民工右手压断,后赔偿该民工22万余元。原告为其吊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要求被告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损失。被告对商业保险合同没有异议,但认为此次事故发生在厂区内,因车辆同时购买了交强险,故应当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商业保险赔偿补足,而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吊车作业事故是否属于机动车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对此,律师从四个维度论述了吊车作业事故属于机动车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1、吊车作业事故纳入交强险符合赔偿范围。由于交强险属于强制险种,其合同具体条款为固定内容,条款中未对“使用”的内涵及外延进行明确的说明。此外,双方也未对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作出特别约定,亦未明确指出该特种作业车辆需在通行时发生事故,吊车配件,才可作为赔付的标准。因此,原告“收支腿”的过程虽非通行状态,但事故发生时,机动车仍然属于使用状态,符合交强险保险赔偿范围的规定。
姓名: | 韩经理 ( 销售经理 ) |
手机: | 18653826528 |
业务 QQ: | 84256895 |
公司地址: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部新区 |
电话: | 0538-8505399 |
传真: | 0538-8505399 |